王氏父子花4800元收購50餘只廢油墨桶,為圖方便直接將油墨倒入路邊廢棄農用水井內,造成嚴重環境污染;陳某、陸某夫妻從他人找房子處收購殘留危險化學品的塑料桶,私自清洗、粉碎,並將含有毒害性物質的廢水直接排入附近河道,造成周邊環境污染。近期,奉賢檢察院辦理數起環境污染案件,目前犯罪嫌疑人均因涉嫌污染環境罪被提起公訴,其中陳某、盧某污染環境案是奉賢區首例污染環境案,兩人當庭認罪、悔罪,願意賠償給公私財產造成的損失。但是,環境污染所造成的損失是用錢就可以彌補的嗎?
  有毒廢水有巢氏房屋直排河道
  現年43歲的陳某是江蘇興化人,幾年前來上海奉賢某鎮鄉下系統傢俱做廢舊塑料的收購、加工、零售生意。今年3月,有個相熟的朋友李某給他介紹一樁“好生意”,說某化妝品公司員工侯某從公司弄到6只廢舊塑料桶,只是裡面好像有些殘留化學物質,問他要不要。起初陳某有些猶豫,但一想最近生意不太好,能做一筆是一筆,便和妻子陸某商量後,決定將這6只塑料桶買下來。
  收關鍵字行銷到桶後,夫妻倆一看6只藍色塑料桶上均標有“劇毒”二字,裡面黏黏糊糊粘了不少東西,當下便把塑料桶清洗了,把廢水倒入附近河道。後經有關環境監測機構測試,這些廢水中含有氯苯、二氯甲烷、三氯乙烷、四氯乙烯等多種高濃度有毒物質及超標重金屬。經物價局鑒定,陳某夫妻的排污行為造成公私財產損失達60多萬元。
  案發後,陳某燒烤夫妻後悔莫及,如實供述犯罪行為。
  油墨倒入農用水井
  另一起污染環境案的作案手法也十分相似。王某一家人來自安徽,到奉賢后以收廢品賣錢為生。今年7月11日中午,王某在收購廢品時碰到一個人,那人稱他的廠里有很多廢鐵、廢紙及廢塑料等,叫王某跟他去收。王某到了一看,主要是廢油墨桶和印表機上的廢硒鼓。王某畢竟做了幾年賣廢品的生意,知道這些東西不好賣,便有些猶豫。對方見狀,就跟王某說如果賣不掉再來找他,他來想辦法。王某思忖一下,便以4800元的價格買下這些廢品。
  將這些廢品拉回家後,王某立刻打電話聯繫收廢品的人,對方表示願意收下這些廢品,但是油墨桶里的油墨必須處理掉,否則就不要了。這些油墨要怎麼處理?對此王某並不知曉,賣給他的人也沒有告知應該怎麼辦。當天晚上,王某叫上兩個兒子和妻子,開車到一條偏僻的路旁傾倒廢油墨。倒了五六桶後,王某發現旁邊還有一個農用水井,於是剩下的幾桶油墨都被他們倒入這口井中。4人一共倒了十多桶油墨,計100多公斤。他們的行為引起過路人的註意,並將這一可疑舉動報告當地環保部門。很快,環保部門工作人員趕到現場,及時制止了王某一家人繼續傾倒油墨的行為,並將他們移交給公安機關處理。經鑒定,王某父子傾倒的是印表機油墨,屬於有毒物質;其傾倒油墨的那口井符合滲井、滲坑的概念,他們的行為已經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,符合污染環境罪的構成要件。
  建“小平臺”協同打擊
  環境污染案件增多,給環境安全和群眾生活帶來壓力和影響。某些小商小販的法律和環保意識很淡薄,稍有小利,便忘了亂傾亂倒的危險性,置周邊環境安全於不顧。
  奉賢區檢察院在對近期辦理的環境污染案件進行梳理後,認為應該在機制上與行政執法單位形成合力,聯手打擊此類犯罪,做到早發現、早打擊,同時還要加大宣傳力度早預防。為此,該院近期牽頭區公安分局、區環保局建立了環境污染案件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“小平臺”,分工協作,加強聯動,互通信息,共同維護區域內的環境安全,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。
  據奉賢區檢察院副檢察長董學華介紹,該院建立了“首辦監督員”責任制,在偵監部門設立環境污染案件“首辦監督員”,與環保、公安等部門的信息聯絡員點對點對接,做到辦理環境污染案件第一時間獲取信息、第一時間介入案件、第一時間督促移送、第一時間批准逮捕。並且充分利用“刑事司法行政執法相銜接信息共享”平臺,及時對區域內發現的案件、線索提前介入,並引導收集、固定證據,對符合刑事追訴條件的犯罪線索,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,並做好後續跟蹤。
  此外,檢察院還與公安機關、環保部門建立“聯席會議制度”,互通信息,共同研處群眾反響大、輿論關註度高的熱點敏感案件、疑難複雜案件。
  檢方督促民事起訴
  我國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民事督促起訴,賦予了檢察機關在國有財產、公共財產受損失情況下的監督權。針對遭受損害的國有資產或社會公共利益,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不行使或懈怠於行使自己的監管職責,案件性質可通過民事訴訟獲得司法救濟的,檢察機關以監督者的身份,督促有關監管部門或國有單位履行職責,依法提起民事訴訟,保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。
  承辦陳某、陸某污染環境案的檢察官李丹在審查起訴時發現,他們的污染環境行為共造成公私財產損失60多萬元,但是相關受損單位並未提起民事訴訟,於是告知了本院民事行政檢察部門。民行檢察官和公訴檢察官一起趕到陳某、陸某所在的鄉鎮,向鄉鎮政府說明情況。然後檢察官聯繫取保候審在家的陸某,向她說明公司財產遭受損失的情況,如果陳某、陸某能夠積極主動賠償因犯罪行為造成的公私財產損失,在刑事審判時可以從輕處理。在檢察官的一番努力下,陸某同意賠償,並且一次性先期拿出10萬元作為賠償。在法庭上,陳某、陸某表示願意積極賠償其造成的損失,餘下的50萬元將在近期內賠付。
  本報記者 郭劍烽 通訊員 廉敬武  (原標題:深夜,廢油墨倒入農用水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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