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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長江商報消息 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,按標準減半收取
  本報訊(見習記者 吳凌 通訊員 沈佳)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、財政部《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》,湖北省物價局、湖北省司法廳近日聯合發文,降低部分公證服務收費標準,自2013年12月1日起執行。
  湖北省部分公證服務收費標準調整如下:公證服務收費中證明財產繼承、贈與、接受遺贈的收費標準,由現行按受益額的2%收取下調為按受益額分檔計收,20萬元(含)以下部分,按1.1%收取;20萬元至50萬元(含)部分,按0.9%收取;50萬元至100萬元(含)部分,按0.7%收取;100萬元至300萬元(含)部分,按0.6%收取;300萬元至500萬元(含)部分,按0.5%收取;500萬元至1000萬元(含)部分,按0.3 %收取;1000萬元以上部分,按0. 1 %收取。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的,按上述標準減半收取。最低收費額仍按原規定執行。清點保管遺產由現行按受益額的2%收取下調為按受益額分檔計收,具體收費標準比照上述標準執行。  (原標題:湖北省下調部分公證服務收費標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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